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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一则备受瞩目的新闻掀起了新闻媒体的热议,闫啸天,因曾被控掏取珍贵野生动物而判刑入狱,如今已经刑满释放。

回顾闫啸天的案情,早已家喻户晓。2014年,一位名叫闫啸天的大学生在暑假期间,将他在村子里掏到的燕隼幼鸟出售给了不同地区的买家,此举引起了广泛的争议。最终,法院以非法猎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名判处闫啸天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案件的主审法官是王顺亮,他也因此备受争议,有人认为他的判决过于严厉,未给年轻大学生机会改过自新,甚至指责他为了提升自己的知名度而判刑重。那么,王顺亮对于这些指责又有何看法呢?

首先,根据现行法律,闫啸天的行为确实构成了犯罪。与传统的大学生掏鸟案不同,闫啸天案实际上被正式称为非法猎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他在贴吧和QQ群中大量发布帖子,寻找购买他猎捕的幼鸟的买家,明知这些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每次都索价不菲。更为重要的是,他为了捕猎野鸟,制造了非法的土枪等管制物品,然而,令人费解的是,在判决书中居然没有提及这一点。这显然是法官的疏忽,闫啸天本应被追究非法持有枪支的罪行,刑期本应更长。而闫啸天显然也清楚这一点,因此在出狱后,他发表了一份感言,感谢法官在关键时刻挽救了他,并承诺将来要成为对社会有益的人。

但愿闫啸天不会再次走上犯罪道路,而是过上守法的生活,不再利用舆论愚弄法律不了解的人。否则,他可能会再次入狱。法律分析 这个案件曾在民间引发了广泛的讨论,但在法律界,对于此案的定性早已达成一致。不管闫啸天及其家人如何试图操控舆论,他们都无法否认他曾为了谋取暴利而捕猎国家二级濒危保护动物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1款的规定,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也就是说,无论出于何种目的,犯罪嫌疑人都可能被定罪并判刑。在这起案件中,闫啸天明知自己捕猎的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仍然为了牟利将其出售给他人,而且他在互联网上公然发布兜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帖子,这一行为对社会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这一行为不仅对法律法规公然藐视,还助长了我国盗猎保护动物的不良社会风气,造成了当地生态的严重破坏。因此,应根据案件的情节严重程度追究法律责任。综上所述,王顺亮法官的判决没有问题。

与此同时,社会舆论中经常出现的“拐卖妇女才判几年?掏个鸟还判那么重”的类比毫无根据,完全不具备可比性。两者涉及的法律条款和法益保护完全不同。拐卖妇女罪的最高法定刑可达死刑。如果根据这种类比,闫啸天相当于拐卖了几十名妇女,早就应该被判处死刑。这种无根据的类比只是一些对法律不了解的人为了追求关注度而采用的典型手法。

最后,希望对于这起案件的讨论能够

走向一个有益的方向。这起案件因为一些无良人士的炒作,浪费了过多的社会资源。我们期待着闫啸天未来的生活能够遵纪守法,真正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同时,也希望我国对于保护濒危野生动物的法律手段不会因为这个案件而受到影响。

保护野生动物和生态环境是当今社会的重要任务之一。我们必须加强法律体系的建设,严惩那些破坏生态平衡、滥捕滥杀野生动物的行为。只有通过法治手段,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确保后代子孙能够继续享受美丽的自然世界。

总之,闫啸天的案件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讨论,但从法律角度来看,王顺亮法官的判决是合法合规的。我们希望这个案件能够告一段落,同时也希望社会能够更加重视野生动物保护,共同努力营造一个更加和谐的自然环境。这是我们对未来的期许,也是对法治社会的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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